《辦法》明確了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工作機制、內容、程序、責任追究等內容,同時對廳屬縣級單位黨政正職領導干部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職領導干部,以及廳屬國有企業(不含省管領導班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職期間,依法對所在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以及有關經濟活動所履行的職責、義務方面的經濟責任作了明確界定。
《辦法》的施行,是加強經濟責任審計法規制度建設、規范經濟責任審計行為的現實需要,對于增強領導干部依法履行經濟責任意識、完善領導干部管理和監督機制、促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