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間建設工程那些事
更新時間:2022-11-14 10:15:55 | 點擊次數:1348次
文章來源:大成蘭州辦公室
疫情普法專欄
問題1:由于受新冠疫情防控影響,工程進度發生延誤,承包人能否申請工期順延?
答:承包人可以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申請延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的第一條第7款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由于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響,導致施工進度不能按期完成,由承包人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建設單位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協議,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視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參考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第7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承包方請求延長工期的,人民法院應當視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酌情予以支持…。”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第二條第(五)款:“加強合同履約變更管理。疫情防控導致工期延誤,屬于合同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地方各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引導企業加強合同工期管理,根據實際情況依法與建設單位協商合理順延合同工期。”
問題2:基于疫情防控造成工期延誤,承包人未及時通知發包人,能否免除逾期完工責任?
答:承包人因疫情原因不能繼續施工,導致工期延誤的,未及時通知發包人,則不能免除其責任。根據《民法典》第590條規定,若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疫情這種不可抗力的情況時,承包人應當及時通知對方,履行相應的告知義務,并以書面形式說明因不可抗力而造成無法履行合同的相關情形,使得對方有時間采取補救措施,盡可能減輕對方的損失。但由于承包人未及時向發包人通知,從而導致對方損失擴大的,則承包人應對擴大的部分承擔責任,不應全部免除其責任。在司法實踐中,還要注意審查承包人是否盡到相應的妥善保管工程材料、工程設備等義務,是否采取了必要措施,減少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失。
參考規定:
《民法典》第590條:“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問題3:疫情爆發后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方是否可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主張免除其逾期完工違約責任?
答:不管疫情前后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只要有證據能夠證明是基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施工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則施工方可主張免除逾期完工違約責任。
另外,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如果疫情爆發后,當事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因雙方對疫情的爆發已然知曉,并且也能夠預見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能實施的后續措施,此時,施工方不能以新冠疫情發生為由免除其逾期完工的法律責任。
對于施工企業而言,應盡量搜集逾期完工系疫情原因造成的證據,避免被索賠。相對建設單位,應當謹慎審查施工企業的逾期完工與疫情政策的關聯性。
參考規定:
《民法典》第180條:“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第(7)款規定:“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承包方未能按照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發包方請求承包方承擔違約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問題4: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影響出現的相應損失如何分擔?
答:對于因疫情影響出現的損失分擔問題,法律、法規并未做出明確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基于意思自治自行約定,我們可以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CF-2017-0201)的通用條款,根據不可抗力的歸責原則和公平原則,綜合合同履行情況、雙方利潤分配等因素,予以合理分擔。
問題5: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如何承擔?
答: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第二條第 (五)款的規定,因疫情防控發生的口罩、測溫計、消毒物品、臨時隔離用房、防疫設施及防控人員費等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在工程建設費用中單列。
參考規定: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第二條第(五)款:“…因疫情防控增加的防疫費用,可計入工程造價…”
參考案例:甘肅省高級人民法院(2021)甘民終455號。
問題6:因疫情防控造成的成本上漲(人工、建材價格等)如何承擔?
答:有約從約,無約按公平原則合理分擔。根據《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第7款和《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第二條第(五)款的規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價格上漲的,超出了正常市場風險范圍,合同對價嚴重失衡,發包人要及時和承包人協商溝通,若合同中明確約定了調價方法,理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若合同未約定或雙方協商不成,承包人有權向法院起訴,請求調整價款,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價款。
參考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一條第7款:“…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導致人工、建材等成本大幅上漲,或者使承包方遭受人工費、設備租賃費等損失,繼續履行合同對承包方明顯不公平,承包方請求調整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根據公平原則進行調整。”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建辦市〔2020〕5號)第二條第(五)款:“…因疫情造成的人工、建材價格上漲等成本,發承包雙方要加強協商溝通,按照合同約定的調價方法調整合同價款…”
問題7:工程發包人、承包人雙方能否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
答:有約定的按約定解除,無約定的一般不予支持。根據《民法典》第562條和563條的規定,合同的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形式,如果建設工程合同中約定了當事人可以援引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合同約定處理;如果建設工程合同未約定,則應按照《民法典》第563條的規定嚴格審查建設工程合同是否滿足法定解除的事由。如果發承包雙方要以疫情屬于不可抗力為由主張解除合同,要看疫情對合同履行的影響程度,只有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對合同履行程度構成根本性障礙,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當事人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事由,才能主張解除合同。
需要注意的是,因當事人自身原因造成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則在解除合同的同時不能免除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在實踐中,為了維護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一般不會因疫情屬于不可抗力就輕而易舉的支持解除合同。
參考規定:
《民法典》第562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563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問題8:建筑工地的疫情得到控制后復工復產的,勞動者拒絕到崗的,建設單位能否解除勞動關系?
答:經用人單位勸告后,勞動者仍不愿復工的,此時,勞動者是有過錯的。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的相關規定,如果建筑工地所在地的疫情防控形勢符合復工復產條件的,在用人單位發布復工通知后,勞動者不愿意復工的,經用人單位勸告后勞動者仍拒絕返崗的,此時勞動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復工復產表明勞動者有過錯的,建設工地企業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參考規定:
《關于妥善處置涉疫情勞動關系有關問題的意見》(人社部發[2020]17 號) 規定:“具備復工條件的企業,對不愿復工的勞動者, 經勸導無效或其他非正當理由拒絕返崗的,企業可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依據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與勞動者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問題9:發包人負有先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能否因疫情防控而暫停支付工程價款?
答:發包人原則上應按照合同履行的原則全面履行付款義務。根據《民法典》526條的規定,發包人作為先履行義務的一方,如果沒有支付工程款或支付工程款不符合約定時,則承包人作為后履行義務的一方有權拒絕履行義務,行使后履行抗辯權。但是若發包方有確切的證據能證明施工方受疫情影響,出現了《民法典》第527條規定的幾種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時,發包人才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作出中止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行為。
參考規定:
《民法典》第509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民法典》第526條:“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應當先履行債務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
《民法典》第527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當事人沒有確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問題10:建設工地因疫情防控停工,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應當如何支付?
答:建設工地非因勞動者停工停產,用人單位有按勞動合同標準發放工資的義務。對于勞動者已經完成勞務的勞動報酬,鑒于工程領域實行農民工工資總包單位代發制,勞務報酬由發包人直接支付到工資專戶后專項用于工資支付,故停工期間仍應遵循代為支付義務,避免勞資糾紛;對于停工期間的勞務報酬,根據《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建設工地非因勞動者原因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支付。
參考規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系問題的通知》第二條:“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