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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員干部看過來!新修訂的黨紀處分條例干貨一篇全掌握
更新時間:2018-08-28 16:00:00  |  點擊次數:3392次

稿件來源:人民網 發布時間:2018-08-27 11:10:20 

【編者按】日前,中央印發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并決定從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而上一次修訂《條例》是2015年10月。相隔不到三年時間,為何在這么短的時間內再次修訂?新版《條例》又有哪些要點值得關注?人民網·中國共產黨新聞網為您解讀。(點擊查看新版《條例》全文


新版《條例》較2015版有啥變化?(對照表)

2015版: 3編、11章、133條、17000余字

新版: 3編、11章、142條、19000余字

與原《條例》相比新增11條,修改65條,整合了2條。修訂后政治性更強,內容更科學,邏輯更嚴謹,指導性和可操作性更強。

“數讀”新版《條例》的八大亮點

“一個思想”:

即增寫“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兩個堅決維護”:

即增寫“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三個重點”:

即將不收斂、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作為重點審查內容寫入《條例》;

“四個意識”“四種形態”:

即增寫“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和運用監督執紀“四種形態”的內容;

五處紀法銜接:

即對黨紀與國法的銜接在第27至30條、第33條中作出詳細規定,如增加規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嚴重違紀涉嫌犯罪的,原則上先作出黨紀處分決定,并按照規定給予政務處分后,再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等;

六個從嚴:

即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黨,破壞民族團結,搞有組織的拉票賄選或者用公款拉票賄選,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民生保障顯失公平,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中央方針政策、破壞基層組織建設,貫徹新發展理念失職等六種違紀行為從重或加重處分;

“七個有之”:

即在《條例》中充實完善總書記反復強調警惕的“七個有之”問題的處分規定;

八種典型違紀行為:

即對干擾巡視巡察工作,黨員信仰宗教,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住房、車輛等,民間借貸獲取大額回報,利用宗族、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形式主義、官僚主義突出表現,不重視家風、對家屬失管失教等八種新型違紀行為作出處分規定。

新版《條例》中的處分表述有講究

“開除黨籍”不等于“除名”:

“開除黨籍”是黨紀處分的一種,而“除名”不是處分形式。兩者的客觀結果一樣,被開除黨籍、除名后都不再是黨員身份。但根據《條例》第13條規定,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而被除名的黨員則無此規定。

“違犯”“違反”有區別:

“違犯”指違背和觸犯,“違反”指不符合、不遵守,《條例》中在搭配詞組時,“違犯”一般與“黨紀”相搭配,“違反”一般與“某種紀律的行為”相搭配。

新版《條例》修訂的主要內容

總則共5章43條,新增1條修改25條,整合2條

●在指導思想中寫入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等內容

●在總體要求上增加黨組織和黨員牢固樹立“四個意識”的規定

●將實踐中普遍運用的監督執紀“四種形態”充實到《條例》中

●將十八大以來不收斂、不收手等情況作為重點查處的案件類型

●充實完善了對違犯黨紀的黨組織的處理方式

●體現從嚴要求,完善了從重加重處分的情形

●與監察法規定的職務犯罪情形相銜接,完善紀法銜接條款

政治紀律共26條,新增5條,修改12條

●落實《中共中央政治局關于加強和維護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的若干規定》,增加對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行為的處分規定

●增加對搞山頭主義、制造散布傳播政治謠言等破壞黨的團結統一行為的處分規定

●增加對搞兩面派、做兩面人等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行為的處分規定

●為發揮巡視利劍作用,增加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的處分規定

●為維護民族團結穩定,對組織、利用宗教活動破壞民族團結的首要分子從嚴處理

●堅定理想信念,增加對信仰宗教黨員的處理規定

●將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失職、不按照有關規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誣告陷害由其他紀律調整到政治紀律

組織紀律共15條,修改5條

●對故意規避集體決策、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等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行為作出明確規定

●對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作出細化規定

●對干部選任工作中搞任人唯親、排斥異己、跑官要官、突擊提拔或調整干部等行為作出補充規定

廉潔紀律共27條,新增2條,修改12條

●針對“四風”隱形變異,對以學習培訓、考察調研、職工療養等為名變相公款旅游等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新表現作出處分規定

●強化對黨員干部從事營利活動的監督,增加對利用決策、審批過程中掌握的信息買賣股票等行為的處分規定

●增加借用管理和服務對象錢款、通過民間借貸等金融活動獲取大額回報等影響公正執行公務行為的處分規定

群眾紀律共9條,新增1條,修改5條

●聚焦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問題,對扶貧領域侵害群眾利益的行為從重加重處分,增加利用黑惡勢力欺壓群眾、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行為的處分規定

●完善對不作為、亂作為等破壞黨群、干群關系行為的處分規定

●增加對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政績工程”等損害群眾利益行為的處分規定

工作紀律共13條,新增1條,修改4條

●主要增加對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只表態不落實、熱衷于搞輿論造勢等形式主義、官僚主義行為的處分規定

生活紀律共5條,新增1條,修改1條

●主要引導廣大黨員干部增強自律意識,嚴格約束操守,增加不重視家風建設,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失管失教等行為的處分規定,以更好落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求